欢迎访问四川嘉蓝图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加入收藏

成都注册公司

  • 会计资讯 股份合作制企业应具备的条件
  • 新闻来源: 阅读:74 发布时间: 2017-07-03

股份合作制企业应具备的条件 (一)股东必须是2个(含2个)以上;职工个人股和集体共有股的比例不得低于51%。 (二)注册资金要求:最低要求3万元,特定的行业从相关规定。

 

股东为企业的,出具加盖本企业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股东为事业单位的,出具加盖本单位公章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股东为社会团体的,出具加盖本单位公章的《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股东为自然人的,出具该人的身份证或其他合法身份证明的复印件;股东为工会的,应提交区、县级以上工会 同意投资的批准文件。 提请注意,以下单位不具备投资资格或投资能力受到限制:

 

1、企业年度检验为B级的企业不得增设分支机构,不得投资设立股份合作制企业。
2、被锁入北京市信用信息系统的“警示信息系统”的市场主体,在锁入期间其投资资 格受到限制。
3、党政机关、司法行政部门以及本市党政机关主办的社会团体不得投资举办股份合作制企业。 本市党政机关所属具有行政管理和执法监督职能的事业单位,以及本市党政机关各部门所办后勤性、保障性经济实体不得投资举办股份合作制企业。
4、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律师事务所不得作为投资主体向其它 行业投资设立股份合作制企业。
5、基金会不得投资举办股份合作制企业。
6、外商投资企业不得投资举办股份合作制企业。
7、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不能投资举办股份合作制企业。

8、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能投资举办股份合作制企业。
9、股份合作制企业的法人分支机构的经济性质核定为“股份制(合作)---全资设立” ,并不得投资举办股份合作制企业。
10、工会经区、县级以上工会批准后可以投资举办股份合作制企业。
11、法律、法规禁止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人,不得成为股份合作制企业股东。
12、采取注册资本(金)分期缴付方式的内资企业(不含投资类企业)应在注册资本(金)全部缴 清后方可投资设立股份合作制企业。
13、以非货币出资登记注册的企业未完成财产转移手续的,不得对外投资,不得设立分支机构。

 

特别提请注意: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经理、分支机构负责人的任职资格问题。

Copyright 2011-2017 www.jlt1.cn 四川嘉蓝图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蜀ICP备17004427号-2 技术支持:四川肆合互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