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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会计资讯 “小黄车”商标所有人诉“ofo小黄车”侵权 索赔300万
  • 新闻来源: 阅读:16 发布时间: 2018-01-23

  ofo小黄车遍布大街小巷,“小黄车”商标却另属他人,“小黄车”商标所有人数人(上海)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简称数人公司)认为“ofo小黄车”侵犯了“小黄车”的注册商标,将“ofo小黄车”的所有人北京拜克洛克科技有限公司(简称ofo公司)诉至法院,索赔300万。

  “小黄车”商标另有所属

  咔扑(上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是一家软件开发、软件制作及应用服务的公司。

  2015年7月29日,咔扑公司提出“小黄车”商标申请,2016年9月21日,咔扑公司关于“小黄车”的商标被核准注册在国际分类第9类上,其中包括0901类可下载的计算机软件、计算机软件(已录制)和国际分类第38类上,其中包括3802类信息传送、计算机辅助信息和图像传送。

  2017年2月22日,经上海市浦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批准,“咔扑(上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更名为“数人(上海)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数人公司发现,ofo公司使用的“ofo小黄车”商标与数人享有专用权的注册商标“小黄车”构成近似。ofo公司将“ofo小黄车”在App名称、App详情介绍、App启动界面、用户登录界面、App服务主界面、使用扫描界面、官方网站App下载界面、App用户服务协议、App版本记录、官方广告宣传以及活动中持续地、多次地使用在显著位置,属于客观上对“ofo小黄车”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

  2017年5月17日,ofo公司正式将品牌名称从“ofo共享单车”更改为“ofo小黄车”。数人公司认为ofo公司属于主观上寻求将“ofo小黄车”作为区分其商品/服务来源的标识。

  数人公司:“小黄车”商标被侵权索赔300万

  数人公司认为,ofo公司使用的商标之商品与服务类别与原告核准注册的商品与服务类别构成相同。

  数人公司认为,ofo公司通过一系列的使用、宣传、促销活动,使得相关公众均认为“小黄车”即指代ofo公司。当数人公司在其商品与服务上使用其合法注册的“小黄车”商标时,会使得相关公众产生对数人公司提供的商品与服务与ofo公司之间存在某种特殊的联系,或者造成误认,割裂了“小黄车”与数人公司之间的联系,失去“小黄车”作为其注册商标基本的识别功能。

  数人公司认为,ofo公司的行为构成了对数人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故将ofo公司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定ofo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并判决ofo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停止使用“小黄车”商标;判决ofo在相关媒体、网站上刊登声明,消除影响赔偿经济损失300万元以及相关合理支出。

  11月8日下午两点,海淀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了此案,中关村法庭庭长陈昶屹任审判长,海淀法院原被告代理人出席了庭审。

  ofo公司:原告属于恶意抢注

  庭审中,ofo公司答辩称,ofo公司在先使用“ofo共享单车”、“小黄车”等名称,数人公司应当知晓,其在后申请注册“小黄车”商标没有合理的事实依据,属于恶意抢注。

  ofo公司称,原告数人公司2015年7月29日申请注册“小黄车”前,ofo事实上已经在市场上推出“黄色自行车”,并使用“ofo”及“小黄车”,媒体也进行了大量的宣传报道,且均以“小黄车”称呼被告“ofo共享单车”。原告申请注册了多件与车相关的商标,高度关注互联网出行,应当知晓“ofo小黄车”的事实,其在后申请注册“小黄车”商标,不应当属于巧合。

  “原告长期未真实商标性使用‘小黄车’,而是通过诉讼牟利。”ofo在庭审中还表示,数人公司从2013年10月30日起,除抢注“小黄车”商标外,还先后申请注册了多个他人知名商标或与他人知名商标高度近似的商标,但注册至今均未真实商业性使用。

  被告ofo公司表示,该公司使用“小黄车”是描述性善意合理使用,且使用在“自行车出租、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服务上,即便属于商标性使用,也不属于在原告涉案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服务上的使用;被告服务与原告涉案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服务目的、内容、方式、对象等区别明显,综合整体实质上属于“自行车出租——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两者不构成相同或类似。

  被告使用标识“ofo小黄车”与原告“小黄车”商标不构成商标法侵权意义上的近似;被告使用不会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因此被告请求法院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当天的庭审共进行4个小时左右,案件未当庭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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